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监字第6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桂芹,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姜文富,男,1966年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古铜村八组。
原审被告:唐永生,男,1970年生,汉族,现羁押于长春市北郊监狱。
原审上诉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姜文富及原审被告唐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辽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李春刚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