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玲芝、宋尚华、范利萍、穆景芳、郭艳东、杜青云、李玉珍、李玉宝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0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151号

原告:穆景芳,女,1945年5月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郭艳东,男,1967年1月3日生,满族,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杜青云,女,1935年10月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李玉珍,女,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李玉宝,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辉南县。

原告:于玲芝,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工人,靖宇县。(同时作为李玉珍、李玉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于玲芝,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宋尚华,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范利萍,女,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磐石市。(同时作为宋尚华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王刚,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相东,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惠斌,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丽娟,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于玲芝、宋尚华、范利萍、穆景芳、郭艳东、杜青云、李玉珍、李玉宝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玲芝、宋尚华、范利萍、穆景芳、郭艳东、杜青云、李玉珍、李玉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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