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民监字第10号
原审原告王有,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原审被告王刚,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辽县,现因诈骗罪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服刑。
原审原告王有与原审被告王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东辽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审理另案中发现,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2013年第1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 长 李春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