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德江,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长德,男,1950年2月31日出生,汉族,辽源市工人,住辽源市。
栾德江与刘长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5日作出(2000)龙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栾德江对此判决不服,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2001)辽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栾德江以原办案人员受到纪律处分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德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此案应予以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