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161号
原告:宋德华,女,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宋书海,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王刚,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相东,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宇县。
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惠斌,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丽娟,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宋德华、宋书海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德华、宋书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称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