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监字第2号
一审原告: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行董事人
一审被告:侯晓达,女,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道刁家山委240组。
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守义,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一审被告:封喜录,男,汉族,吉林省东辽县。
一审原告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被告侯晓达、一审被告李守义、一审被告封喜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龙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龙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李春刚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