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393号
原告:靖宇县慧雪五金商店,所在地靖宇县。
负责人:唐国强。
被告:靖宇县宏达镍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谢建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慧雪五金商店诉被告靖宇县宏达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宇县慧雪五金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5元,减半收取4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施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