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东,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一期D6号楼304号,身份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平,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站前街3委10组,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侯艳丽,女,43岁,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一期D6号楼304号,身份证号×××。
再审申请人李东因与被申请人王平、侯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李东申请再审称,第一,侯艳丽以个人名义向王平借款一事,申请人没有在欠条上签字,因此该借款不属于共同欠款,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偿还义务;第二,侯艳丽有意隐瞒申请人进行借款,且王平也承认申请人对该借款不知情,说明该债务为侯艳丽的个人债务,不应以共同债务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