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冯启玉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0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冯启玉,男,汉族,1952年3月23日生,农民,住辽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金艳,系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冯启玉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冯启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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