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贺振波因与被申请人袁金成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0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振波,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金成,男,196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贺振波因与被申请人袁金成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振波申请再审称,本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土地承包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不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贺振波与袁金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中有关转包费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转包费的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再按每亩每年36元的价格显示公平,应当变更,所以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贺振波与被申请人袁金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再审申请人贺振波请求变更转包费价款的诉讼主张,由于不具有法定的变更事由,所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贺振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振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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