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于新华、孙冬丽与原审被上诉人孙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0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监字第1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新华,男,1954年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冬丽,女,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刚,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原审上诉人于新华、孙冬丽与原审被上诉人孙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辽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李春刚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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