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
法定代表人:邢中成,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奇,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因被申请人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0)辽西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