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会贵、惠军、刘春华、黄昌贺、李军、宋洪刚、刘在德、宋尚民、于林阁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0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155号

原告:高会贵,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惠军,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刘春华,男,1950年11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黄昌贺,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退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李军,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宋洪刚,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刘在德,男,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宋尚民,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

原告:于林阁,男,1946年4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王刚,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相东,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惠斌,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丽娟,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高会贵、惠军、刘春华、黄昌贺、李军、宋洪刚、刘在德、宋尚民、于林阁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会贵、惠军、刘春华、黄昌贺、李军、宋洪刚、刘在德、宋尚民、于林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诗涵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代理审判员  李艾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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