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文才,男,63岁,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元祥,男,56岁,满族,农民,住东辽县。
一审第三人:刘金凤,女,51岁,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一审第三人:张永亮,男,27岁,满族,农民,住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王文才因与被申请人张元祥及第三人刘金凤、张永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东辽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文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吉辽检民抗字(2013)第9号民事抗诉书,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