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00号
申请人:孟宪春,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河南委六组。
申请人:姜士奎,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工农委五组。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孟宪春、姜士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孟宪春、姜士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5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姜士奎于2015年7月1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孟宪春人民币本金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孟宪春、姜士奎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0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