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395号
原告:朱玉凤,男,1939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陶传胜,主任。
第三人:赵红敏,女,1959年7月25日生,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凤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