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凤与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0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395号

原告:朱玉凤,男,1939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陶传胜,主任。

第三人:赵红敏,女,1959年7月25日生,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凤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 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