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崇,男汉族,无职业,住东辽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芹,女,汉族,东辽县卫校会计,住辽源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志贵,男,汉族,无职业,住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高崇因与被申请人冯芹及二审被上诉人彭志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