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申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月忠,男,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富仁,男,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王月忠因与再审申请人张富仁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月忠、张富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