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99号
申请人:高志强,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道永恒委十五组。
申请人:修玉春,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国防委二组。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高志强、修玉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高志强、修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修玉春于2015年9月1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高志强借款2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高志强、修玉春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9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