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215号
原告:张玉堂,男,1952年3月2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靖宇县。
被告:张百伦,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原告张玉堂诉被告张百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双方申请法院提前开庭审理,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堂、被告张百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4年10月,被告以38万元的价款购买了位于再就业商场四楼,产权面积为720.92平方米的原文体局办公楼,用于开办百伦职业专修学校,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号为20010605号,其所有权人为被告。2005年3月,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经协商原被告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投入现金23万元,自合作经营后,原告原有的教学场所房屋一座,教学、印刷设备等共同拥有,份额为原告40%,被告60%,双方按占有财产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原告任白伦职业专修学校董事长,被告任总经理,被告负责学校的日常经营,学校聘请了王友、刘振江、王东明等一些县内知名人士担任特色专业教师,合作之后,学校办的有声有色,并且在江源、湾沟等地开办了分校,在经营中,有时学校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就向学校投资,但从未获得任何收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曾用房产抵押向银行借款,为了能够制约被告的擅自行为,原告曾与被告协商,将自己拥有的份额添加到产权证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办,2013年,被告又将房屋设定抵押贷款用于个人种植灵芝,为维护原告所占诉争房屋40%份额,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
被告张百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自2005年3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合作经营百伦职业专修学校,原告投入资金23万元,被告投入财产总计价值41.7万元, 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教学场所房屋一座,价值41.7万元;电脑约60台、复印机2台、胶印机1台、切纸机1台、电视机1台、VCD机1台、激光机3台、教学桌椅约80套、数码照相机1台、财神1个、老板桌椅1套、真皮沙发1套、高级茶几1个、学生住宿用双人床约20套、书柜和书刊资料、经营用纸张备品、经营用耗材配件等。被告占财产总数的60%,原告占财产总数的40%。双方按所占财产比例进行分成。关于欠款,合同签订前的欠款由被告自行偿还,合同签订后的欠款如是双方共同赊欠,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是单方拖欠,由单方自行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2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原、被告双方均按该协议履行了彼此的合同义务,且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可见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玉堂与被告张百伦于2005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隆浩
注: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