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孟祥英,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丁国良,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英诉被告丁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隆浩
(2015)靖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孟祥英,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丁国良,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英诉被告丁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