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英与丁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5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孟祥英,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丁国良,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英诉被告丁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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