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219号
原告:师富盛,男,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被告:王月江,男,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富盛诉被告王月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以原告需另行搜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富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