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曹凤山,男,1958年4月12日生,农民,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孟凡庆,男,住抚松县,其他不详。
被告:时德海,男,住抚松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凤山诉被告孟凡庆、时德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凤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隆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