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