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968号
原告宋长林。
被告王旭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林诉被告王旭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长林撤回对被告王旭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2968号
原告宋长林。
被告王旭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林诉被告王旭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长林撤回对被告王旭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