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40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 孙风琴,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 董会智,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 杨立勋,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 孙运柱,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顾红彦,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孙运柱之妻。
被告: 王洪光,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风琴与被告董会智、杨立勋、孙运柱、王洪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风琴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会智、杨立勋、孙运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风琴撤回对被告董会智、杨立勋、孙运柱的起诉。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