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姚宪仁。
被告王海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宪仁诉被告王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宪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王忠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姚宪仁。
被告王海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宪仁诉被告王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宪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王忠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