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
被告王昕。
被告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万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昕、石丹丹、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