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北六家村四社2/3以上33户(实为27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刘福田,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诉讼代表人刘玉喜,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
诉讼代表人丁付生,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北六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广义,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国义,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小贵,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北六家村四社,农民。
上诉人刘家馆子镇北六家村四社2/3以上33户(实为27户)村民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家馆子镇北六家村四社2/3以上33户(实为27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刘福田、丁付生,被上诉人刘家馆子镇北六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广义,被上诉人丁国义、冯小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四社村民以2/3以上村民为主体提起诉讼,经本院庭审询问,四社村民称该村共有村民33户,但并未提交村委会或派出所的证明予以证实,故应查清其主体资格问题。同时应查明宫凤华与北六家子村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