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卫景新与被上诉人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2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景新,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贵,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卫景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景新于2014年5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卫景新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卫景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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