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景新,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贵,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卫景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景新于2014年5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卫景新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卫景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