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2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权,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才(孙财),男,1946年11月1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守伍(曾用名孙守伟),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王权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国山,被上诉人孙才、孙守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王权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答辩称,同意解除承包合同,但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2万元,该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权同意解除该承包合同,属认定事实不清,故应发回重审。应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如未达成协议,对孙才、孙守伍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法律及事实依据,作出准确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