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玉平,男,汉族,1954年5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郝立华,女,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立华,女,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德义,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军,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彩霞,女,汉族,1946年2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系刘德义、刘军之母。
再审申请人周玉平、郝立华因与被申请人刘德义、刘军、王彩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四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玉平、郝立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2014年第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林南南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