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桂平,女,1955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
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学,被上诉人王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小平,被上诉人侯桂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自认房屋货币调换补充协议书中45㎡无照住宅为案外人史显华所有。故应查清本案诉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谁,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华申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及《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书》无效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