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桂平,女,1955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

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学,被上诉人王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小平,被上诉人侯桂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自认房屋货币调换补充协议书中45㎡无照住宅为案外人史显华所有。故应查清本案诉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谁,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华申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及《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书》无效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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