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福林与被上诉人张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林,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冯艳军,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淼,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诉人刘福林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刘福林于2014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福林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福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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