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林,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冯艳军,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淼,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诉人刘福林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刘福林于2014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福林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福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