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忠浩,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荣国,男,汉族,1960年4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一审第三人:张立革,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杨荣国、一审第三人孙立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民终字第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申请再审称: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预留地承包合同》违反公平原则;违背预留地承包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诉讼时,再审申请人24名村民中有19名表示诉讼不是本人意思表示,故本院二审认定其无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