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与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忠浩,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荣国,男,汉族,1960年4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一审第三人:张立革,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杨荣国、一审第三人孙立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民终字第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申请再审称: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预留地承包合同》违反公平原则;违背预留地承包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诉讼时,再审申请人24名村民中有19名表示诉讼不是本人意思表示,故本院二审认定其无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谢伟东等24户村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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