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利锋与王立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利锋,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微,女,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松原市宁江区。

再审申请人杜利锋因与被申请人王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杜利锋要求追加王立娜为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该请求可以通过杜利锋另行起诉王立娜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无需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