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利锋,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微,女,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松原市宁江区。
再审申请人杜利锋因与被申请人王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杜利锋要求追加王立娜为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该请求可以通过杜利锋另行起诉王立娜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无需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