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英与张宏宾及张文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英,男,1937年10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邢宪文,双辽市那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宾,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 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王蕴锋,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文生,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杨文英因与被申请人张宏宾及原审第三人张文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民终字第146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文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未予评判的证据应为新证据。两审对申请人提供的创业农场出具证明2009年土地承包价格每公顷2500元-3000元的证明没有采信,也没有在判决书中予以评判,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反驳此证据。(二)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2012年秋才知道2009年土地承包价格的,2013年1月10日起诉并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为合同签订一年内申请人不知道当地土地承包价格,且申请人没有在争议土地的行政区域居住,而是在百里外的双辽市柳条乡居住从事医疗也没有证据说明应当知道,申请人没有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三)本案土地承包合同为欺诈,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张文生在一、二审时一直都在帮着被申请人(叔侄关系)辩解,且一审时阻碍法院主持的承包价格上涨调解,决定只能涨三万元,既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争议土地的份额共有,土地价格涨得越多第三人收益越多,所以第三人的一、二行为已经证明了和张宏宾恶意串通。总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准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即便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创业农场出具的证明视为新证据,杨文英亦应在知道该证据后六个月内提出。该六个月的起始时间从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之日起算,即2013年12月5日。而杨文英申请再审的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文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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