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晋,女,汉族,1959年2月12日生,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郑酉辰,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晋与上诉人四平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酉辰,被上诉人星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查清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上诉人星源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及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的性质与本案争议房屋的关联性;上诉人李晋是否因延迟交付房屋而存在损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一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