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监字第6号
一审原告:王荣福,男,194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一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连成,主任。
一审被告:薛淑珍,女,66岁,汉族,下落不明。
一审原告王荣福与一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薛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伊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