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食品公司与陈玉权、吉林省冠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食品公司秦家屯购销站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2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安,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玉权,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冠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食品公司秦家屯购销站。

法定代表人:孙学伟,经理。

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食品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玉权、吉林省冠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食品公司秦家屯购销站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公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主岭市食品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6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四检民监[2014]4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O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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