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安,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玉权,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冠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食品公司秦家屯购销站。
法定代表人:孙学伟,经理。
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食品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玉权、吉林省冠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食品公司秦家屯购销站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公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主岭市食品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6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四检民监[2014]4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O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