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淑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博(王奥轶)男,汉族,1992年9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解决的纠纷系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协助王博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问题。现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欲解决的问题是房屋的价款问题。该请求可以通过另案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无需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林南南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