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国华,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英平,男,49岁,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齐国华因与被申请人顾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四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国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少算7个工日的工资;撤诉申请是法官让我抄写的。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齐国华本人书写。齐国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撤诉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作出的(2010)四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齐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国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林南南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