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78号
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
负责人许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委托单位员工。
被告李佳芮,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清华苑小区8号楼4单元401室。
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房源表登记错误,业主姓名应为李佳茵错诉为李佳芮,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佳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