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铭与倪灵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四平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14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马海铭,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田长有,男,汉族, 1955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倪灵辉,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代表人王志坤,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宇,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平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伟,经理。

再审申请人马海铭因与被申请人倪灵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四平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海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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