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周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拥军委鑫鼎世家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俊峰,住四平市。

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俊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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