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拥军委鑫鼎世家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俊峰,住四平市。
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俊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