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权与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和郑维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14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继权,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晓丹,伊通满族自治县司法局马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晓亮,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维林,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长春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孙继权因与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和郑维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四民一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继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