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申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海平,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田福,男,193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桐义,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田海平因与被申请人王桐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海平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认定合同,判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资15000元和奖金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2013)四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田海平送达的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田海平申请再审的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田海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海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