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23-1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梨树县梨树镇消防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委托单位员工,住四平市。
被告田宏波,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被告田宏波常年在外,无法找到,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宏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田宏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