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监字第5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岩,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线路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关维平,厂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平,经理。
原审上诉人张岩与原审被上诉人四平线路器材厂和原审被上诉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四民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宇桐
审 判 员 林南南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