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段文明,现住本市。
被告孙永丰,现住本市。
被告李淑芬,现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文明诉被告孙永丰、李淑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诉讼有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文明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文明撤回对被告孙永丰、李淑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
